释义 |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 1、是同一双务合同中存在互为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 2、双方所负债务到期,但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 3、在后一方履行的一方,以另一方的履行为自己履行的条件或因在后履行享有期限利益; 4、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