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变更需要债权人同意吗 |
释义 | 债务人转让债务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借款人并没有脱离民间借贷债务管制,第三人与原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规定第三人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必须要经过出借人的同意,否则该协议不能生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债务承担有哪些类别 1、免责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在这之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也就是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如果是没有特别约定按份承担,那就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找他们任何一个人要全部债务。换句话说,他们俩,谁有钱你找谁要。如果是约定按份,那就只能按合同约定,该问谁要多少就要多少。 3、两者的区别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 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 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4、债务承担生效条件 (1)存在的债务真实、有效;这个是前提条件,如果债务是非法的、无效的,也就不存在债务承担的问题。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能够转移,有些特定的债务是不能转移的。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也就是说涉及到债务承担的三方要达成协议。必须通知并且得到答复,而不是简单的通知对方。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来说,债务承担关系到偿还能力的问题,当然需要经过他同意。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承担是什么 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不改变合同的法律现象。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的标准,可分为免责债务承担和共存债务承担。免责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表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共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