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调解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重要体现。人民调解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了解群众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十分紧密,一方面人民调解来自于群众、植根于群众,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也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既要听取群众对具体纠纷的意见,将其作为开展调解时的参考,也要听取群众反映的纠纷苗头和其他问题,对纠纷苗头早介入、早解决,对其他问题区别情况,合理处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都要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法律依据 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