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 农业特产税是依据现行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征的,是农业税的一部分。从课税目的和税制来看,农业特产税又有其自身特点和相对独立性,与农业税有较大区别。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税规定如下: 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2、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3、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4、对于贫困农户,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准予减税、免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