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七个月算不算坐牢 |
释义 | 算坐牢。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七个月。因此七个月不属于拘留,可能是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如果被判刑,羁押期限会折抵刑期;七个月也可能属于管制、有期徒刑、缓刑七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在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很多刑事犯罪根据犯罪情节都可以判处7个月的有期徒刑,如盗窃罪、诈骗罪等,重要的是刑期要与所犯的罪行相适应。 坐牢的危害: 1、坐过牢的人并不是所有的人的身体不好,要根据个人的体质,要是本来身体就弱说不定在监狱中经过锻炼会更好呢,也有的会因为不适宜强壮的身体有可能也会变得不好,这个要根据个人的身体条件来决定。 2、坐过牢的人性格也会变坐牢的人不仅在身体上受到折磨,同时在心理上的折磨是最让人难以消除的,一时的犯错,有的人的一生有可能都会在牢里度过,给亲人、家庭带来的痛苦都是没有办法抹灭的。大多数的人性格都会有变化,有的变化的多有的变化的少,这些都要看一个人对于这件事的承受能力。其实坐牢对人身心上的伤害是带着一辈子的,有的人可能一辈子也走不出那段阴影。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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