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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异议如何处理
释义
    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如何处理,医疗机构应接受再次鉴定申请。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分为受害人和医疗机构两方。受害人需证明自身受损害及接受医疗的事实,医疗机构需证明无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处理医疗事故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确保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法律分析
    一、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结语
    医疗事故鉴定不服时,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医疗机构应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交由医学会组织进行,当事人可委托医学会进行共同鉴定。对于首次鉴定结果不服,可在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中,受害人需证明自身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而医疗机构需证明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处理医疗事故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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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3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