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买卖合同的特征: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是典型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买受人的义务是应按时支付价款,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等; 2、出卖人的义务包括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瑕疵担保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