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宣传的六种表现形式是哪些 |
释义 | 虚假宣传的六种表现形式:一、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经营者以向公众介绍某一科学研究成果的形式,把科学上未做定论的研究进行定论性宣传,进而达到掩盖事实的真相、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目的。因此,虽然这种宣传具有非真非假的特点,但从误导消费者的角度看,仍属于虚假宣传范畴。二、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三、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一些经营者为了让自己的产品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在广告中对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已取得专利证书。实施这种行为的虚假宣传者主观恶性较强,一般含有明显的欺诈性。由于这种宣传行为一般针对的是专业性较强的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更难以识别宣传的真伪,从而造成更恶劣的影响。四、采取“忠告”性用语做虚假宣传。忠告性用语宣传一般采用扉页或宣传单的形式夹在产品中,他不是对产品的功效和品质等的宣传介绍,而是要消费者警惕产品的真假及优劣。在虚假宣传案件中,“忠告”所指的事实是不存在的或是被歪曲的,他所暗藏的是抬高自己商品的地位,暗示只有自己的产品是“真”的、“优”的,从而取得竞争优势,达到排挤其他对手的目的。五、假冒他人名义、商誉和形象等进行宣传。如一家企业在其公司简介、产品简介、产品广告等处使用包含“清华大学”的宣传用语,旨在向消费者暗示其与清华大学之间存在特殊的联系。这种虚假宣传方式不同于商业诋毁、冒用知名商品的商标外观等行为。因为经营者本身有自己的商标,如此宣传的目的不是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而在于借助他人的影响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六、对产品进行排他性的宣传。例如,宣称产品是“首创”、“独家经营”等。此类案件中的经营者和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对产品性能、质量、用途的宣传和介绍通常是真实的,经营者正是利用消费者肯定名牌,相信首创质量高的观念,在产品的外包装、附赠的宣传单或广告中打出醒目的标识,以这种具有明显排他性的宣传语言。这种宣传用语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从而达到误导消费者,侵占其他同业经营者市场份额的目的。 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1、虚假标价2、两套价格3、模糊标价4、虚夸标价5、虚假折6、模糊赠售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8、虚构原价9、不履行价格承诺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有以下这些: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相同的商标。2、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同类似的商标。5、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6、经销侵权产品的行为。7、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8、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网络侵权表现形式有哪些 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表现:1、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2、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3、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4、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5、未经用户许可,不合理的利用用户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用户信息,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经销商等用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界定:6、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侵犯商标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有以下这些: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相同的商标。2、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同类似的商标。5、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6、经销侵权产品的行为。7、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8、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案例】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苗某忠在无任何注册商标授权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购置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在文安县其本人住所生产标注某某有限公司(日本)某某注册商标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并外销获利。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苗某忠先后将其生产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向本市及河北省个体经营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苗某彬明知苗某忠生产、销售的口罩系假冒某某注册商标产品,仍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运输等帮助。经鉴定,涉案口罩不是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系某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忠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进行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苗某彬主观上明知苗某忠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实施分装、运输等帮助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被告人苗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苗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苗某忠、苗某彬均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彬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苗某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被告人苗某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商品及包装纸盒、作案工具自动薄膜封口机1台、口罩机1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全部没收。 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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