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一、什么样的工程需要开工报告?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延期两次最多不超过几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安置房建设有哪些程序 安置房建设程序如下: 1、建设项目立项; 2、各项工程设计; 3、施工图审查、消防、气象图审查; 4、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其前提条件为:办理白蚁防治、消防、人防、气象防雷手续; 5、工程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施工合同的签订; 6、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