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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夺罪立案数额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抢夺罪立案数额和情节的要求。抢夺公私财物达到一定价值范围,可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若抢夺具有导致他人重伤、自杀或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形,可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抢夺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则可能被视为抢劫罪。抢夺罪的定罪和处罚需要充分考虑犯罪的数额和情节。
    法律分析
    一、抢夺罪立案数额要求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抢夺罪立案情节要求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三、抢夺罪数额情节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关于抢夺罪,其实侵犯的也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这个时候,无论是对行为人定罪还是处罚,其实都是要充分考虑到犯罪的数额或者情节,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自然不能以抢夺罪进行处罚。另外还要注意,在抢夺的过程中,如果有特殊情况,如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就会转化为抢劫罪。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抢夺罪的立案数额和情节要求。各地法院、检察院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治安情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抢夺罪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得到了明确。同时,该解释还列举了抢夺罪的情节标准,包括导致他人重伤、自杀、死亡等严重后果。在处理抢夺罪时,应充分考虑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并注意特殊情况下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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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3: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