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2、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3、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