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原则 |
释义 | 自然灾害救助,在中国,指为保障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特定灾害事件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公民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和社会为受灾人员提供现金、实物或服务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救助项目和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人员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生活困难。 3、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救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人员维修损坏房屋的补助。 4、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用于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5、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遇难人员亲属抚慰救助: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家属的慰问。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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