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1、死亡伤残赔偿:即被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进行赔偿,包括丧葬费用、死亡补偿费用、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住宿费用、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后需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责情况下,死亡伤残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8万,无责情况下,最高赔偿限额为18000; 2、医疗费用赔偿:即被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包括医药费用、诊疗费、住院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整容费、营养费用。有责情况下,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8000,无责情况下,最高赔偿限额为1800; 3、财产损失赔偿:即被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有责情况下,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无责情况下,最高赔偿限额为100。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