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的软件复制权保护期限 |
释义 |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新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后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软件登记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软件登记分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软件登记文件是证明登记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订立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的重要书面证据,但软件登记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依据,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或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仍受法律保护。 三、自然人的软件复制权保护期限 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软件首次发表之后50年,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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