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不合理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确实不合理、不公正,法院有权利在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权,适当判决责任方在原有责任基础上增加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如认定部分责任的,可以判决承担50%的责任;认定同等责任的,可以判决承担70%的责任),这样判决,既是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否定”原交通事故认定书,又是对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一种法律关怀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一种制度保障。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