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判处情况如下: 1、如果彩礼是婚前一方获得的,则应为夫妻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夫妻个人的财产; 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予以支持: (1)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酌定返还额度; (4)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酌定返还额度; (5)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酌定返还额度; (6)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酌定返还额度; (7)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8)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9)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1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