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贷款,婚后共同还贷。若离婚,不动产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个人债务。双方可协商补偿,否则法院判定。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离婚时,夫妻协议处理该不动产。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该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还贷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款项,在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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