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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决定逮捕后公安逮捕程序是怎样的呢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的程序是:①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执行逮捕,防止因执行逮捕不及时而发生社会危险性。②执行逮捕是一种法律性很强的诉讼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③对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逮捕证是否会将其罪名写全
    逮捕证上既可写嫌疑人全部的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罪名,也可写主要的罪名。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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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3: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