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大弑母案为何不判 |
释义 | 对于终止庭审的原因可能是: 1.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 2.可能是新冠疫情影响 3.可能是案件审限不足 4.可能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当中案件审限不足很大可能是根本原因,而其他三个则是直接原因,两者共同导致了庭审终止 一、中止审理的根本原因可能是案件审限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限为两个月,对于死刑案件省高院可以再决定延长两个月,如还需延长则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至今已近8个月,扣除中间移卷阅卷等不计入审限的时间,案件的审限必然已接近4个月的常规审限,因此福建省高院要想再延长审限,必须报请最高院批准。虽然最高院大概率会对延长审限等此类程序性事项予以批准,但必定手续繁杂,需要花费经办法官的大量时间。因此通常而言,经办法官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通常不愿意报请最高院批准,而中止审理正是一个可以间接延长审限的方法。 此外,从本次中止审理也可以推测出,福建省高院大概率没有吴谢宇辩护律师提出的精神鉴定申请,原因在于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如有进行鉴定,审限必然不会如此紧张,自然无需作出中止审理裁定。 二、中止审理的直接原因可能是新冠疫情影响 上面虽然这么多,但是审限不足显然不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此属于法院的内部事宜,在法律上不能作为中止审理的依据。本案的“不可抗拒”原因大概率是新冠疫情。 虽然吴谢宇的辩护人收到裁定书的时间是在4月22日,但裁定书的落款时间为3月21日。此时福建省受泉州疫情的影响正处在疫情严格管控状态,福州市的所有看守所均无法正常会见,大部分刑事案件亦无法正常开庭。在此前提下,福建省高院自然无法正常审理案件,因此疫情显然可以作为“不可抗拒”的原因,让法院作为中止审理的依据。 三、除了新冠疫情是否可能还有其他原因? 除了新冠疫情这一种可能外亦有可能有其他原因,例如吴谢宇在看守所里自残、自杀导致无法正常开庭。但这种可能性相对较小,原因在于看守所对于此类死刑犯均是严加看管,如果有自残、自杀的行为会第一时间制止。且如果是这种原因,法院更有可能会使用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而非不可抗拒的原因。 还可能是辩护律师无法正常到庭,由于吴谢宇只有一名辩护律师,而死刑案件要求必须有律师进行辩护,因此其辩护律师必须到庭参加审理。如果是其辩护人因为疾病、新冠疫情隔离、意外等因素无法正常到庭,此亦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中止审理。考虑到中止审理的消息是由吴谢宇的辩护律师透露,因此这种可能就更小了。 四、案件何时能够恢复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只要原因消失后,法院就必须恢复审理。 如果是因为疫情原因,那需要等待疫情有所好转,虽然目前福州市全区均属于低风险,但受此前疫情的影响,尚未完全放开管控,看守所和法院仍然无法正常进出,因此预计还需要等待一段时日才能恢复审理。但只要没有再出现疫情,最迟应当不会超过两个月。如果是因为吴谢宇自残、自杀等原因,那需要等到其身体恢复到能够开庭审理的状态。如果是辩护律师的原因,那需要等到其无法到庭的原因消除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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