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离婚中,涉及家庭暴力的,财产分割如下: 1、双方就个人财产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2、双方通过协商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以协商结果为准。 3、双方没有财产约定或者协议的,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配,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 4、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在离婚财产分配上,夫妻双方有平等分配共同财产的权利,但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 (2)在分配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3)对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4)双方因家暴导致离婚的,家暴方作为过错方,可以少分夫妻的共同财产,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