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环境保护监督者不负责任,以至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明知道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等事故,采取放任的态度,但不进行任何补救措施给于制止,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罪名是环境监管失职罪。《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十七)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十七)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