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
释义 |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已经13年了,期间规范、标准及新技术的不断变化,已经不能继续胜任质量检验评定的要求。 在此之间,已经传播过两个版本,一是2012版,另一个2016版,但一直没有正式启用。 现在终于由交通运输部正式通知,2017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2017),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2004)同时废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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