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制度是否适用于吸案? |
释义 | 非吸案报案可以在多个地方立案,但最终只能由一个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特殊情况的案件,也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法律分析 非吸案报案了可以多地立案,但是最终只能由一个法院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非吸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非吸案报案了可以多地立案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拓展延伸 吸案问题下立案制度的适用性调研 《吸案问题下立案制度的适用性调研》是一项旨在探讨吸案问题与立案制度之间关系的调研项目。吸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案件类型,其特征和性质需要与立案制度相互协调和适应。通过对吸案问题进行调研,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立案制度在处理吸案问题上的适用性,并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本调研将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综述、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以全面、客观地评估立案制度在吸案问题中的实际应用情况。调研结果将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以进一步完善立案制度,推动吸案问题的解决和社会治理的提升。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非吸案报案了可以多地立案,但最终只能由一个法院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非吸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此外,《吸案问题下立案制度的适用性调研》旨在探讨吸案问题与立案制度之间的关系,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促进吸案问题的解决和社会治理的提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