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房产税纳税人原则上是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所谓租典纠纷,是指产权所有人在房产出典和租赁关系上,与承典人、租赁人发生各种争议,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悬而未决的; 5、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6、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在征收范围内的房产应缴纳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