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补偿行政复议申请如何进行 |
释义 |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不服征收补偿方案的,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如果在房屋拆迁的时候自己对拆迁补偿不满意,那么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通过行政复议可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提出行政复议的都是受害者,感觉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因此提交申请的时候也需要准备好充足的证明材料,否则就算是提交了申请,也不一定会按自己的要求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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