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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继承有什么误区
释义
    房产继承的误区如下:
    1、反正有法定继承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2、只要立了遗嘱一切就好了;
    3、立遗嘱不是自己的事遗嘱得被儿女们接受;
    4、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
    5、和自己有关的权利都是可以处理的;
    6、只要是老人的血脉就得有一份遗产;
    7、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一、哪些情形下的遗嘱可能无效
    下列情形的遗嘱无效:
    (1)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到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
    (5)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
    (6)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7)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8)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9)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10)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导致遗嘱无效;
    (11)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
    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立了遗嘱子女还能不能争产
    立了遗嘱子女不能争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1、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2、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立遗嘱人此前立过遗嘱且经过公证,对前遗嘱的变更必须经再次公证方有效。
    遗嘱公正后还能更改。
    1、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单方个人意愿和意思表示。然而,在法律上遗嘱是一种要求的法律行为,那么遗嘱的变更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2、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立遗嘱人可以自己变更或撤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但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4、如果立遗嘱人过去所立的公证遗嘱与目前的意愿不一致时,可通过公证程序,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若不再经过公证程序,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三、哪些是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是指其遗产将被他人继承的人。任何公民只要死后遗留有遗产都可成为被继承人。
    在这里,任何公民指的是在法定继承关系中,不论性别、年龄、精神状况、家庭出身、社会地位如何,也不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被继承人。
    但是,要在现实中成为被继承人须具备的条件是:
    (1)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公民死亡时必须留有个人合法财产。
    (3)遗产有人继承。
    因为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遗产按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此时,死亡的公民也不能成为被继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就不是任何公民了,立遗嘱人必须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即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健全的人)。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能立遗嘱的,即使立下了遗嘱也不能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不能被法律承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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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