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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能否对采购的货物进行变更
释义
    政府采购合同一般不可变更,但若继续履行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则可变更或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变更的,但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拓展延伸
    政府采购中标后的合同变更权限及限制
    政府采购中标后的合同变更权限及限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如合同条款允许的变更、事先取得采购机构的批准等。同时,变更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目的和公共利益原则,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此外,对于特定类型的政府采购,如建设工程项目,变更权限可能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因此,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标后,变更合同时,应仔细研究相关法规和合同条款,确保变更合法合规。
    结语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需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一般情况下,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定条件,如合同条款允许、采购机构批准等。变更内容应符合合同目的和公共利益原则,不得违反法规。特定类型采购如建设工程,变更权限或有更严格限制。因此,在政府采购中标后,变更合同时,应仔细研究法规和合同条款,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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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8: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