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销委托书声明:在撤销委托书中需明确法院名称、委托时间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还需详细说明撤销委托的案件。结尾处请注明“此致”,并附上法院名称、时间和本公司名称。 法律分析 撤销委托书声明:需注明法院名称、委托时间,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应明确撤销委托的案件等内容。结尾处应标明此致,并注明法院名称、时间和本公司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该内容由 杨伟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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