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件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二、民办学校不得持过期办学许可证从事办学活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换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办学许可证办理。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必须是近三年年检合格以上,无违规违法行为,提交换证必备材料,自动延续,换领新证。若换证的上年度年检为合格以下,待整改合格后再行换证。连续两年年检为不合格、连续三年年检为合格以下或没有实质性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