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推派是一种清猜违法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向企业摊派。 城市市区新建项目,需要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超出征收的范围,提高征收的标准,变更征收的办法。不得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企业自愿赞助、资助、捐献的款项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除禅正肢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有价证券或以其他形式向企业集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外,不得强制企业参加保险。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企业进行其他形式的摊派。禁止对抵制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利用职权或业务上的便利给予抵制摊派的企业以歧视性待遇。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不视为摊派,但事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除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广大中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比如: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征收下列费用: (一)各地教育部门、学校自定的职工子女入学费; (二)建田费、垦复费; (三)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头费; (四)煤气开发费; (五)集中供电费; (六)过路费; (七)过桥费(集资或用贷款建桥的除外); (八)排水增容费贺世; (九)各种名目的治安管理费; (十)各种名目的卫生费; (十一)绿化费; (十二)支农费; (十三)各种名目的会议费; (十四)其他名目的费用。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通知》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向企业摊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