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家庭共济”的受理条件是:参加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充裕的参保人 ,可授权已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共济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