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章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章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陪返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哗乱缓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乱模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