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温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申请时已在温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符合《温州市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校地平台和退休返聘等柔性方式引进的对象,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证明替代个税证明。)且申请人及配偶在隶属地无住房且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可享受本政策。 一、温州租房补贴申报对象: 1、D类以上人才、正高级职称(特级技师)人才、博士研究生。 2、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其他E类人才。 3、全日制本科生。 4、新到市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在市区无住房且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专科高校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 二、温州租房补贴奖励额度: 1、D类以上人才、正高级职称(特级技师)人才、博士研究生:每月2400元。 2、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其他E类人才:每月1200元。 3、全日制本科生:每月600元。 4、向新到市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在市区无住房且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专科高校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 5、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8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