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人的权利包括有: 1.报酬请求权。对于居间人仅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的居间合同,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居间报酬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对于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由居间人负担。除经特别约定由委托人承担居间费用的,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对于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人的义务包括有: 1.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2.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的义务,即为忠实义务;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4.在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合同中,居间人需承担隐名和保密义务。同时,居间人在一定情形下应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负有介入义务。 三、居间合同的法律特点 居间合同有以下的特点: 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