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变更估价的原则 |
释义 | 合同变更估价的原则如下: 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估价原则 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造成措施项目变化的估价原则 3、工程变更项目,中标清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偏差较大的估价原则 4、工程变更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的估价原则 5、因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偏差较大时的估价原则 一、工程合同变更的原因 构成工程变更的事项包括: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等,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工程变更的范围。变更的主要原因为: (一)发包人原因:包含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比如08年汶川大地震后,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要求新建的和在建的结构物抗震等级要求提高,在建工程结构物的钢筋配筋率增加、混凝土等级提高、结构物尺寸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某铁路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国家对该段铁路要求标准的提高,设计速度由190km/h提高到220km/h,引起整个工程的技术标准变化,整个工程引起大的工程变更;发包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比如发包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地方政府要求新增连接线道路工程,发包方要求比合同工期提前,发包方对装饰装修质量标准要求的提高等等。 (二)设计原因: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漏项、设计缺陷或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因设计原因引起工程变更占工程变更的比例比较多,比如设计单位经常在施工过程中补发设计补充文件,设计变更通知等。 (三)承包人原因: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承包人原因提出的工程变更在实际工程项目中也占较大比例,比如结构物基底设计标高要求的地基承载力不够需地基进行补强导致的变更,路基的软土处理范围、处理深度不够需增加的变更,由于临时交通需要增加的临时通行道路、便桥等措施工程的变更等等。 (四)监理原因: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或者是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五)合同原因:原定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如因某些客观原因造成原合同签订的部分条款失效或不能实施,合同双反经协商,需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或签订补充合同等。 (六)环境原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比如因为地震、雪山融化、洪水引起的地质灾害的处理,造成的工程变更等。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变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合同变更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合同变更的效力的问题。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人或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2、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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