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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吗
释义
    

法律主观:
    


    聊天记录算证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也就是属于视听资料。聊天记录是能够在案件中具有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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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