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被告只能是公司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除了以上主体外,还包括他人。即,只要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一、股东之间的协议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吗 股东之间的协议属于民事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纠纷类型有: 1、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以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如果因股东的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而使公司未能成立时,则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对于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可一并起诉上述人员,要求其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人格不再独立,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包括关联交易等行为,公司独立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