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次:1950年进行土地改革;第二次:1953年进行农业合作化;第三次:1958年进行人民公社化运动;第四次: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家庭联产承包。 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第二十一条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乡(镇)或者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乡(镇)或者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确定为该乡(镇)或者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四条 家庭联产承包中,村农民集体已经打破村民小组界线发包的土地,确定为该村农民集体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