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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代表人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重要文件灭失而无法清算的责任由谁承担?
    因重要文件灭失而无法清算的责任原则上应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解散的,除因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重要文件灭失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
    (一)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1、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3、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三)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五)内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三、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债权人有权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天内组成清算组,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不仅如此,尽管公司解散后依法成立了清算组,却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违法清算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也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二)注销公司登记之前并未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三)清算义务人或实际控制人有侵占、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公司财产等恶意处分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或者用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如果存在股东或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诺偿还、保证责任,债权人可要求承诺人承担偿还或保证责任;但是,若仅仅是承诺处理公司的清算事务,则只有未及时清算而造成债权人的利益损失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其承担承诺责任。
    (五)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或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且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对此也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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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1: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