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使用假人民币立案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非法使用假人民币立案标准 使用假币的立案标准规定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中,具体内容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使用假币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起点数量规定,以“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作为认定标准。未达到上述起点数额的,即使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认为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使用,如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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