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由于资金短缺和日常经营等原因,企业可能会产生外部负债。企业破产时,应当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按照破产清算的顺序清偿债务。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公共债务;其次是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抚恤费,应当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三是破产人除前款规定外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为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