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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餐品异物赔偿标准是多少?
释义
    食品中有异物,消费者有权要求十倍赔偿,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先行赔付。消费者投诉需提供详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责,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分析
    餐品中有异物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食品吃出异物,消费者除要求退还价款外,完全可以向商家索要十倍赔偿;
    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投诉食品里有异物所需信息如下: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4、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拓展延伸
    餐品异物赔偿规定及索赔流程解析
    餐品异物赔偿规定是指在就餐过程中,如果发现食物中有异物,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赔。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餐品异物赔偿标准主要取决于异物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餐费、赔偿医疗费用以及合理的精神损失赔偿。索赔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消费者应当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收据等;其次,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最后,如果仍无法解决,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在索赔过程中,建议消费者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结语
    餐品中出现异物,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并可向商家索要十倍赔偿。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商家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或三倍赔偿金。生产经营者应承担责任,不得推诿。投诉时需提供相关信息,包括投诉人姓名、地址、被投诉方单位名称和地址、购买商品信息、受损情况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确保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在索赔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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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