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助于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
释义 |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一是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责;二是对未能成立时已缴纳股款进行返还,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三是在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深入探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揭示其对公司特点的影响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是指他们在公司成立阶段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发起人通常是公司的创始人或投资者,他们负责组织公司的设立并承担起推动公司发展的重要角色。他们需要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完成注册手续、制定公司章程等。此外,发起人还需要承担起对公司财产和股东利益的保护责任,确保公司运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发起人的责任对公司特点产生深远影响,他们的决策和行为直接影响着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策略和发展方向。因此,深入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可以揭示其对公司特点的重要影响。 结语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阶段承担重要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他们应当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未能成立的公司应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也应对因发起人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和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他们需确保公司合法合规,保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的深入了解,有助于揭示其对公司特点的重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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