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发票查验时信息不符的发票。二、未正确填写购货方全称的发票。三、机打发票采用手工开具的。四、涂改票面信息的发票。五、未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六、变更品名和金额等虚开的发票。七、销货清单不规范的发票。八、备注栏应填未填,或者填写的内容不规范。九、跨地区开具发票。十、发票专用章不合规的发票。十一、未按规定填写税收分类编码或税收分类编码和商品名称不匹配的发票。十二、商品编码未选到最末一级。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