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多子女分割遗产应如何恰当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1976年原、被告父亲刘某在XX街路西开办自行车修配门市部,被告刘东(化名)由于身有二级残疾,一直跟随父亲在门市部帮助经营。期间,原告刘利(化名)也曾到门市部帮工。自1974年至1988年,刘利(化名)、刘强(化名),刘美(化名)、刘华(化名)、刘金(化名)、刘民(化名)先后结婚并和父母分家生活。1990年5月被告刘东结婚。1991年4月8日XX县XX村镇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所给父亲颁发了XX省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准许在XX地翻建二层砖木结构房屋。同年农历2月刘某在原门市部位置翻建门面房二层,该门面房为砖木结构,坐西朝东,门面房每层三间,其中一层最南边一间是过道,过道通往该门面房西侧被告刘强、刘华、刘民居住的院子。房屋建好后,原、被告父母、被告刘东夫妇及子女、原告刘银均在该门面房内居住,刘东和父亲刘坤继续在该门面房内经营自行车修配门市部。1995年11月20日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载明的该门市部负责人为刘东。1994年刘银(化名)出嫁后,该门面房由原、被告的父母及刘东夫妇和子女居住。2004年父亲病故后,该门面房继续由刘东夫妇及子女和吴某居住。2006年7月吴某病故时,刘东仍在该门面房内经营自行车修配门市部。另查明,原、被告的父亲刘坤在XX信用社有存款7832.73元,2006年6月25日原、被告的母亲吴某在中国农业银行XX营业所存款40000元。案件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均不申请对该门面房进行价格评估。后经法院审理,上诉人不服判决请求二审。 【分歧】 关于本案中房屋所有权问题存在争议 【评析】 遗产律师认为,刘东、刘强、刘华、刘民与刘利、刘美、刘金、刘银是同胞兄妹,双方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上诉人刘东自1976年开始就同其父一起经营自行车修配门市部,结婚后也没有和父母分家另过,因此其父母名下的存款及双方当事人所诉争的房产,应视为父母和刘东及其子女一起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刘东有权分得该存款和房产的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的存款和房产应作为刘某夫妇的遗产由其八个子女参与分配。因刘东身有残疾,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父母家庭照顾及付出较多,且刘利、刘强,刘美、刘华、刘金、刘民、刘银均已先后结婚并和父母分家生活,为了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今后的生产生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所争议的房产归刘东所有,刘东再从其所分得的存款中补偿其他七位兄弟姐妹适当数额为宜,原审判决欠妥,应予纠正。刘东、刘强、刘华、刘民上诉称其父亲刘某所留下的遗嘱是有效证据的理由,因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被上诉人方也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故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原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父母的遗产存款47832.73元,由刘东、刘强、刘华、刘民和刘利、刘美、刘金、刘银每人分得5979.09元 二、变更原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位于XX街的门面楼二层共六间房屋(包括一间过道)均归刘东所有。 三、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审诉讼费3510元,由上诉人刘东、刘强、刘华、刘民承担。 【总结】 子女赡养父母为应尽义务,所花费的金钱不应在遗产中所要。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签名。 继承纠纷遗产不清如何处理 法律咨询解答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遗产不清如何处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定继承人应如何分配遗产 被继承人去世时如果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和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开始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是均等的。当然如果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在分割遗产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的时候要照顾;第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或者是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第三、有扶养能力、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定继承遗产应如何分配 法定继承遗产时,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该内容由 徐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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