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政府信息公开上级举报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条规定,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