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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
释义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建设用地申请材料有哪些
    1、建设项目用地预(初)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要求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基本农田补划初步方案。
    3、项目支撑性文件: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核准项目受理通知单》,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备案申请表》;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申请报告简本;
    5、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以招拍挂方案出让的项目用地,提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6、项目用地涉及标准农田的,应当附具补建方案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批复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和备案项目,另提供:
    7、项目用地范围内无矿产资源压覆的证明;
    8、项目用地范围内无地质灾害危险性证明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9、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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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5: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