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额借款合同的必要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最高额借款合同需要包含合同主体内容、最高贷款限额、币种、贷款期限和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方式等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的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管辖等属于合同的一般条款,可由借、贷、担保三方自行约定。 法律分析 一、最高额借款合同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最高额借款合同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合同主体内容,最高贷款限额、币种、贷款期限和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方式等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的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管辖等属于合同的一般条款,可由借、贷、担保三方自行约定。 二、合同涉及内容的具体拓展 1、合同主体,即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作为贷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作为借款人的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格、能力、经济状况应当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主体不合格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2、最高贷款限额、币种、贷款期间和方式。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条款,核心内容就是最高额贷款限额是重中之重,它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即“累放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可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情况下自行协商确定。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亦称保证责任期间。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涉及到债权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同时关系到保证人在什么时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借、贷、担保三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保证期间加以明文规定。 4、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范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项目,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项目。其目的就是解决保证人承担多少保证责任的问题。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和按份保证三种。 5、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的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管辖等属于合同的一般条款,可由借、贷、担保三方自行约定。 《民法典》对于各类合同的内容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生活中需要签署的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而言都不尽相同,因此实际签署时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基本条款不遗漏的基础上不冲特有的条款,并需保证签署所有方都对合同内容保持一致的观念。 结语 最高额借款合同应包含合同主体内容、最高贷款限额、币种、贷款期限和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方式等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的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管辖等一般条款,可由借、贷、担保三方自行约定。合同涉及内容还需注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的资格审查,最高贷款限额的确定方式,保证责任范围及方式的明确,以及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拓展,确保各方对合同内容保持一致的观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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