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污染环境罪判处多长时间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一、怎么认定污染环境罪未遂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针对能否认定污染环境罪(未遂)的问题,提出:“对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是出于行为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现实考虑。行为人以为能够蒙混过关,逃避检查。但未遂也是一种刑事犯罪,实现从刑事上打击污染环境行为。 认定犯罪未遂的两个要点是:已经着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污染环境罪的未遂问题牵引出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问题。行为犯一般不存在未遂问题,而只有结果犯才存在未遂情形。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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