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版权申请要去哪里 |
释义 | 著作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申请材料。国家版权局是全国著作权登记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著作权登记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包括版权行政管理处和版权执法处。申请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作品登记申请书、著作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和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等材料。著作权登记的办理时间一般为20-25个工作日。 法律分析 一、著作权在哪里提交申请 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品的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1.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著作权登记机构。 2.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核心的机构一般有两个。 一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主要职能:负责著作权涉外合同的审批、登记及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报批工作;指导、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版权贸易活动;指导版权保护组织的反盗版工作;开展著作权保护工作。 二是版权执法处(版权争议调解处)。 主要职能:受理权利人及社会公众对发生在本地区的侵权、盗版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检查本地区发生的侵权盗版行为;查处本地区发生的重大著作权侵权案件;主持调解本地区发生的著作权纠纷。 二、著作权登记的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 在申请著作权登记之后,登记机构需要在受理登记申请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一般作品普通登记版权整体流程大约时间为20-25个工作日。 结语 著作权登记是保护作品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版权局规定,作品的作者、著作权人及其代理人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主要的登记机构。申请时需提交作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和作品归属证明文件等材料。登记机构在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如有需要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两个月内完成补正。一般作品登记流程大约需要20-25个工作日。著作权登记为作品提供法律保护,值得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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